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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时法还是 MaRa TES:餐厅到底该遵守哪一个?

指南阅读约 5 分钟

要点

  • 工时法(Työaikalaki,872/2019)是最低标准:凡是比法律规定更不利于员工的约定一律无效,除非法律另有规定(工时法 33 §)。
  • MaRa TES(餐饮业集体协议)只能在工时法 34 § 列出的事项上作出比法律更不利于员工的约定,例如每日休息(25 §)、每周休息(27 §)和班表(30 §)。
  • 每周休息在法律里是 35 小时(27 §);MaRa TES 规定,每个含五个工作日的星期,休息日 V(viikkolepopäivä)至少 30 小时,另加一个额外休息日 X(lisävapaapäivä)至少 24 小时(8 § 2)。
  • 班表发布的期限在两者中都是周期开始前一周(工时法 30 §,MaRa TES 9 §)。发布后要改班,集体协议要求双方同意,法律还允许以重大理由改班。

工时法和 MaRa TES 是什么关系?

先看一个常见场景:关门班到 24:00 结束,开门班 10:00 开始,中间只隔 10 小时。工时法是强制性的,也就是说不能约定得比它更差;集体协议(työehtosopimus)只能在工时法 34 § 列出的事项上与它不同。

凡是使员工在本法规定的权益上处于更不利地位的约定一律无效,除非本法另有规定。

工时法 33 §

关门班接开门班

关门班一 16:00–24:00开门班二 10:00–18:00
间隔 10 h 违反规定
  • 至少 11 h
两班之间只隔 10 小时,不足 11 小时的休息时间;法律(25 §)和 MaRa TES(7 § 4)都以 11 小时为起点。

按工时法 25 §,从每个班开始起的 24 小时内,必须给员工至少连续 11 小时的休息。MaRa TES 7 § 4 同样写 11 小时,但允许与员工协商约定更短的休息,最短不得低于 8 小时。集体协议可以这样规定,是因为 25 § 在 34 § 的清单里。

麻烦在于:法律只告诉你集体协议可以在哪些事项上另行约定,集体协议只写它自己的规则。所以每一条规则都要分别查:法律怎么说,集体协议能不能不同,集体协议又怎么说。

老板不是行业协会会员,MaRa TES 也管用吗?

按劳动合同法(Työsopimuslaki)第 2 章 7 §,雇主至少要遵守全国范围内、在本行业具有代表性的集体协议,也就是所谓的普遍约束力集体协议(yleissitova työehtosopimus)。与之冲突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。普遍约束力的确认与有效期由《集体协议普遍约束力确认法》(56/2001)规定,劳动合同法第 2 章 7 § 指向该法;当前是否有效以该法下的确认为准。如果集体协议对雇主没有约束力,最低标准就来自法律。

MaRa TES 在哪些事项上与法律不同?

工时法 34 § 列出了集体协议可以另行约定的事项。和餐厅日常有关的包括:每日休息(25 §)、每周休息(27 §)、班表(30 §)、每日工间休息(24 §)以及加班与附加工时的报酬(20 §)。下面是四个经常遇到的差异:

事项工时法MaRa TES
每周休息每七天内一次,至少 35 小时(27 §)V 至少 30 h,X 至少 24 h(8 § 2)
发布最迟在期间开始前一周(30 §)至少在三周期(kolmiviikkoisjakso)开始前一周,除非店里另有约定(9 §)
发布后改班经员工同意或有重大理由(30 §)没有员工与雇主双方同意不得改(9 §)
夜间夜间工作指 23:00–06:00 的工作(8 §)晚班加成 18:00–24:00,夜班加成 24:00–06:00(16 § 2)

每周休息方面,法律也允许在 14 天内平均达到 35 小时,前提是每个七天内都有至少连续 24 小时(27 §)。MaRa TES 的数值和法律的 35 小时在实际中如何衔接,属于解释问题,本文不下结论。拿不准时,更稳妥的做法是取对员工更有利的数值。V 日和 X 日在三周期里怎么安排,见三周期文章;连续上班天数的规定,见专门的指南。

关于改班,MaRa TES 9 § 没有提到重大理由。法律中的这一例外是否仍可使用,同样属于解释问题。

夜间工作这个词,在两边指的是不同的时间段。法律为自己的规则定义夜间工作,而集体协议按自己的时间界限支付晚班加成和夜班加成:

晚班和三条界线

晚班六 17:00–01:00
  • 晚班加成 18:00–24:00
  • 夜班加成 24:00–06:00
  • 夜间工作(法律) 23:00–06:00
一个晚班会跨过三条界线:晚班加成从 18:00 起,法律上的夜间工作从 23:00 起,夜班加成从 24:00 起。

怎样判断哪一条规则适用?

每次只判断一条规则:先看法律,再看 34 § 的清单,最后看集体协议。以关门和开门之间隔 10 小时为例:

  1. 法律:每日休息是 11 小时(25 §)。间隔只有 10 小时,达不到基本规则。轮班制工作中,法律允许因工作安排方面的原因缩短到 9 小时(25 §)。
  2. 例外权:25 § 在 34 § 的清单里,所以集体协议可以另行约定。
  3. 集体协议:7 § 4 允许在与员工约定的前提下少于 11 小时,但不得低于 8 小时。10 小时的间隔在这个范围内,前提是已经签了约定。
  4. 有效期:约定有效,直到任何一方通知不再适用,但无论如何至少持续到已发布的班表结束(7 § 4)。

更多相关内容:工作时间文章。

Plana 如何帮你

Plana 按 MaRa TES 和工时法生成三周班表。TES 实时检查在排班阶段就逐个班核对:11 小时每日休息、最多连续七个工作日、每周休息,以及这一期的工时和天数,当场检查。违法的班存不进去,不会只是弹出一条警告。自动排班会根据已保存的用人需求填出三周草稿,并遵守合同、员工意愿和 TES。全部功能见功能总览。

  • TES 实时检查休息时间、连上天数、三周期工时当场检查,违法的班存不进去。

常见问题

来源

  1. Työaikalaki 872/2019,25 §、27 §、30 §、33 §、34 §
  2. Työsopimuslaki 55/2001,第 2 章 7 §(集体协议的普遍约束力)
  3. Matkailu-, ravintola- ja vapaa-ajan palveluita koskeva työntekijöiden työehtosopimus 2025–2028,3. Työaika,7 § 4 Lepoajat、8 § 2 Vapaapäivät以及9 § Työvuorolista
  4. MaRa TES,4. Palkka,16 § 2 Ilta- ja yötyölisä
  5. MaRa TES,8. Työpaikkakohtainen sopiminen,30 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