兼职工时的考察期:6 个月,最多 9 个三周期
要点
- 平均最低工时(keskimääräinen vähimmäistyöaika)是否达到,按六个月为一个考察期(tarkastelujakso)来看(MaRa TES 7 § 2.B)。MaRa TES 是餐饮业的集体协议,规定了工时、加班和休息。
- 如果经营确实需要(例如生意有淡旺季),考察期可以延长,最长一年;但考察期最多包含 9 个连续的三周期(kolmiviikkoisjakso)(MaRa TES 7 § 2.B)。
- 考察要在考察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做完;考察的时间、包含哪些三周期、各期工时,要事先告知员工(MaRa TES 7 § 2.B)。
- 如果实际平均工时比约定的长,又没有正当理由,就把合同工时改成与实际一致(MaRa TES 7 § 2.B)。
- 约定的是固定最低工时时,不足的小时要付补偿;但因员工自己的原因或无薪缺勤而没排到的小时除外(MaRa TES 7 § 2.A)。
什么是平均最低工时,什么是考察期?
平均最低工时,是与兼职员工约定的“每个三周期的小时数”。它要求在考察期内平均达到,而不是每个三周期都达到(MaRa TES 7 § 2.B)。
看一个会碰到这条线的情形:合同写的是三周内 75 小时,夏天实际做了 90 小时,冬天只有 60 小时。TES 自己的例子说的是同一回事:约定的平均最低工时是 90 小时,班表里有 60 小时和 120 小时的三周期。起决定作用的是平均数(MaRa TES 7 § 2.B)。麻烦在于,看一个三周期是看不出平均数的,只有把几个月的工时加在一起才知道。
按 TES 的定义,兼职员工是指三周内平均工时少于 112,5 小时的人。合同里要在“固定”和“平均”两种三周期最低工时中选一种(MaRa TES 7 § 2)。关于 112,5 小时这条界线,见介绍三周期的文章;其他劳动关系问题汇总在劳动关系主题页。
雇主和员工按六个月为一个考察期,检查平均最低工时是否达到;如果经营(例如季节性)需要,考察期可以延长,但最长为一年。
考察的几条界线
- 6 个月考察期的长度MaRa TES 7 § 2.B
- 9最多连续几个三周期MaRa TES 7 § 2.B
- 2 个月考察期结束后须在此期限内完成考察MaRa TES 7 § 2.B
- 1 年经营需要时最长的考察期MaRa TES 7 § 2.B
考察期有多长,9 个三周期的上限从哪来?
考察期是六个月。如果经营(例如有季节性)需要,可以延长,最长一年。考察按满期的三周期来算,一个考察期最多包含 9 个连续的三周期(MaRa TES 7 § 2.B)。
9 个三周期是 27 周,约半年。一年的考察期放不进这个上限,TES 的文字也没有说明这两条界线怎样协调。按一年考察时,是从一月到一月:从一月的第一个满期的三周期开始算。如果想从别的时间开始,例如四月到四月,可以在各工作场所层面另行约定(MaRa TES 7 § 2.B 和 30 §)。
为了过渡,TES 加了一条过渡规定:如果在 2026 年 1 月结束的考察期到期时,直接适用新规则会得到一个不合适的半年期,可以把下一次考察最多推迟三个月开始。中间这段时间不做考察,但排班仍然必须按劳动合同来安排(MaRa TES 7 § 2.B)。
考察是怎么进行的?
考察的目的,是确认合同与实际情况相符。它针对这一期间内满期的三周期进行,结果可能带来合同工时的变更(MaRa TES 7 § 2.B)。
- 考察在考察期结束后两个月内进行。
- 考察的时间、包含的三周期和各期工时,在考察前告知员工。
- 把实际平均工时与合同约定的工时对比。
- 如果实际工时比约定的长,又没有正当理由,就把合同工时改成与实际一致。因用工需求大幅减少这一重大原因,可以不按此办理,并且要在考察时与员工谈清楚。
如果这个原因涉及不止一名员工,则与工会信任代表(pääluottamusmies)一起讨论,这时不需要逐个员工单独处理(MaRa TES 7 § 2.B)。
工时不足约定时,要付什么?
约定固定最低工时的,每个三周期都必须达到约定的小时数。如果工时低于约定,雇主要支付相当于没排到的小时的补偿。如果小时没排到是因为员工自己的原因,或者因为无薪缺勤,就没有补偿义务(MaRa TES 7 § 2.A)。同样的补偿规则,在平均最低工时的条款里也有写(MaRa TES 7 § 2.B)。
下面的例子,数字是为了演示计算而虚构的:平均最低工时为三周 75 小时,考察期为 9 个三周期,所以约定的总量是 9 × 75 = 675 小时。实际做了 630 小时,平均每个三周期 70 小时,缺了 45 小时。按示例时薪 13,50 €/h,就是 45 × 13,50 € = 607,50 €。TES 说的是“相当于没排到的小时的补偿”,例子里用时薪来算。
示例:约定最低工时 675 小时,实际完成 630 小时
- 0–630 h · 实际完成的工时 · 已做工作的工资
- 630–675 h · 没排到的 45 小时 · 补偿(7 § 2.B)
反过来,同样的算法是这样的:如果累计做了 720 小时,即平均每个三周期 80 小时,又没有让工时更长的正当理由,就把合同工时改成与实际一致,在这个例子里就是三周 80 小时(MaRa TES 7 § 2.B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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